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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跆拳道競賽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跆拳道競賽工作,保證各級各類跆拳道競賽的順利進行,促進我國跆拳道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世界跆拳道聯盟(以下簡稱世界跆聯)《跆拳道競賽規則》、國家體育總局和中國跆拳道協會(以下簡稱中國跆協)頒發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跆協、中國跆協會員協會(以下簡稱地方跆協)和注冊跆拳道俱樂部主辦或承辦的跆拳道競賽(比賽)。
                在中國跆協登記注冊的地方跆協、俱樂部、跆拳道隊、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和有關工作人員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跆協是中國跆拳道競賽的最高管理機構,對中國跆協主辦或承辦的競賽負有組織、指揮、監督、協調的職責。中國跆協對其管轄的比賽實行分級管理:
                一、全國性正式比賽、以中國跆協名義舉辦的國際邀請賽、由世跆聯或亞跆聯委托中國跆協承辦的比賽,由中國跆協直接管理;
                二、中國跆協會員協會或俱樂部與境外國家或地區進行的國際比賽,協會會員之間雙邊比賽,由會員協會管理,但必須向中國跆協申報、備案;組織三個以上會員單位參加的比賽,須經中國跆協批準后方可進行;
                三、未在中國跆協注冊的協會、俱樂部,不能參加中國跆協舉辦的正式比賽;
                第四條  積極鼓勵、支持各行各業、贊助商提供經費與各級體育局(地方跆協、跆拳道俱樂部)合辦各級各類跆拳道競賽。各行業系統的全國性比賽,中國跆協予以業務指導;
                第五條  正式國際比賽和國內比賽中的重要外事須報國家體育總局外事部門審核批準。

                第二章  競賽通則及定義

                第六條  跆拳道競賽是以鍛練隊伍、提高運動技戰術水平、推廣普及跆拳道運動、擴大跆拳道項目影響、滿足市場和消費者需求為目的,同時也要為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和人民大眾健康服務。
                第七條  本辦法所提到的競賽(比賽),是由中國跆協、地方跆協和會員俱樂部主辦或承辦的各類跆拳道競賽:
                一、冠以“中華”、“中國”、“全國”或者協作區、省際間的跆拳道競賽;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跨行業的跆拳道競賽;
                三、我國境內舉辦的國際性賽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解放軍、計劃單列市、新疆建設兵團、各行業體協和體育院校等有關單位所舉辦的內部跆拳道競賽除外。
                第八條  受國際組織委托,由中國跆協承辦的正式國際比賽為:
                一、奧運會、亞運會、世界大學生運動會、東亞運動會等綜合性運動會跆拳道比賽;
                二、世界跆拳道錦標賽;
                三、世界杯跆拳道比賽;
                四、世界青年跆拳道錦標賽;
                五、亞洲跆拳道錦標賽;
                六、較大規模的邀請賽和區域跆拳道比賽。
                第九條  競賽規程
                競賽規程是根據競賽計劃而制訂的具體實施某一項(次)競賽的政策與規定,是組織實施競賽的依據和規范,是競賽組織者和參與者必須遵循的基本法規。它包括:競賽的名稱、時間、地點、承辦單位、參加單位、競賽辦法、錄取名次和獎勵、報名和報到、注意事項、規程解釋權等。
                國內比賽按中國跆協制定的競賽規程進行,每年的競賽計劃和競賽規程將在每年初發給參賽各隊及各部門,部分商業性比賽除外。
                承辦世界跆聯和亞跆聯委托和認可的國際比賽,按世界跆聯和亞跆聯的總章程和內部章程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競賽規則
                全國正式比賽采用中國跆協制定的《跆拳道競賽規則》。規程可對規則中部分條款做部分調整。會員協會舉辦的比賽中如有對跆拳道競賽規則做較大的調整的,需報中國跆協同意后方可實行。
                第十一條  各類跆拳道競賽必須使用中國跆協指定或認可的跆拳道服裝、競賽